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李得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俊与被告李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得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被告李得利雇佣高俊在包钢下夜,共计拖欠工资27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得利未出庭,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被告李得利的会计周艳波给高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欠高俊工资3240元,被告李得利在该证明上签字。2020年元月20日,被告李得利支付原告500元,李得利的会计周艳波在该证明中标注已付工资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受雇于被告李得利为其从事下夜工作,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现从原告高俊提供的证明中可以认定被告李得利拖欠原告工资2740元未付,李得利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高俊要求被告李得利给付拖欠的工资27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李得利给付高俊工资2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得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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