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伍助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伍助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8刑初30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助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助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年4月26日、5月6日、5月24日、5月28日、6月15日多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伍助富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闽CW××××的车辆,本院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查封,回复该车辆已转出且非被执行人所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1040.64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伍助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新宁县黄龙镇羊坪村委会调查伍助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伍助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组成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后的结论:一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21)湘0528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40.64元,尚有18959.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郁凝 审判员 陈松柏 审判员 王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阳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