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权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权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权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以想与被告李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权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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