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周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78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