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福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玻璃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华,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兴建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关福太与被告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科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福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华、被告建材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关福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建材科技赔偿医疗费6,046.19元、医药费1,18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19天×100.00元)、护理费4,500.00元(30天×150.00元)、营养费3,000.00元(30天×100.00元)、交通费57.00元(19天×3.00元)、误工费12,000.00元(4个月×3,000.00元)、鉴定费3,510.00元,共计32,198.59元;2、诉讼费由建材科技承担。事实和理由:关福太退休后于2019年4月15日到建材科技从事力工工作,实行固定工资3,000.00元/月,工作性质为工作1天1宿,休息1天1宿。2019年8月11日早上约6点55分关福太到单位门卫签到后,返回途中下楼梯时(室外小台阶),因当时下小雨,阶梯有水,关福太不慎摔倒受伤。之后,关福太到鹤岗市中医院就医治疗,该院建议到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关福太于2020年8月11日入住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左侧第十一、十二前肋骨骨折,支付医疗费7,052.59元。关福太为治疗骨折,在九寿药店购买药物支付医药费1,185.40元。关福太的伤情经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构不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月、需一人护理30日、需营养期限30日、治疗外伤需要住院时间均在治疗终结时间内、住院期间用药费用: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支持1/2,注射用泮托拉唑钠不予支持,阿托伐他汀钙片支持1/2,参芎葡萄糖注射液支持1/3,其余用药予以支持;支付鉴定费3,510.00元。
被告辩称
建材科技辩称,关福太受伤的时间及地点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实系在单位、因工作原因并在工作地点受到的损害,所以关福太的受伤与建材科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建材科技不应承担雇员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2、即使关福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在单位上下楼梯时摔伤,其本人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关福太的诉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关福太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通话录音光碟三张、录音文字版三份。证实关福太的两个同事刘万波、王连胜均知道关福太在单位上班时受伤的事实,并同意作证,以及单位让关福太先垫付医疗费,最后给予解决的事实。建材科技有异议。
证据二、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例、出院诊断证明各一份,鹤岗市人民医院票据4张(金额7,052.59元)、九寿药店票据3张(金额1,185.40元)、片子两张、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一份。证实关福太受伤后,在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的治疗过程,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建材科技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均有异议,因为根据病例记载,关福太系因冠心病入院治疗,并非是摔倒造成的外伤进行住院治疗,关福太在住院两天之后才进行拍片,发现肋骨骨折,关福太的伤情形成原因不确定。
证据三、鹤岗市中医院门诊收费明细查询单及票据、片子、中医院影像报告单各一张,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证实关福太受伤后在中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情况及支付的费用。建材科技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待证事实有异议,关福太在鹤岗市中医院的检查中并不存在肋骨骨折,所以关福太的伤情与建材科技无关。
证据四、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实关福太伤情的鉴定结论及支付的鉴定费用。建材科技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与建材科技无关。
建材科技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考勤表一份。证实关福太在2019年8月11日-12日均有考勤,建材科技实行当天考勤,如果有替班则应替班者当天代为考勤,由此证明关福太在2019年8月11日、12日均正常上班。关福太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关福太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能够互相印证,并能够证实关福太就医治疗的连续性,且建材科技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因建材科技提供的证据与关福太工作性质相符(工作一天一宿、休息一天一宿),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关福太退休后于2019年4月15日到建材科技从事力工工作,实行固定工资3,000.00元/月,工作性质为工作1天1宿,休息1天1宿。2019年8月11日早上约6点55分关福太到单位门卫签到后,返回途中下楼梯时(室外小台阶),因阶梯有水(当时下小雨),关福太摔倒受伤。关福太先到鹤岗市中医院就医治疗,之后,关福太于2020年8月11日入住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左侧第十一、十二前肋骨骨折,支付医疗费6,046.19元。关福太在九寿药店购买治疗外伤药物支付医药费1,185.40元。关福太的伤情经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构不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月、需一人护理30日、需营养期限30日、治疗外伤需要住院时间均在治疗终结时间内、住院期间用药费用: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支持1/2,注射用泮托拉唑钠不予支持,阿托伐他汀钙片支持1/2,参芎葡萄糖注射液支持1/3,其余用药予以支持;支付鉴定费3,5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关福太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建材科技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关福太在工作时间内受伤,要求建材科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建材科技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关福太系成年人,在下雨天上下楼梯时,未能尽到小心防护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故关福太对自己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关福太住院治疗19天,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建材科技应赔偿关福太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关福太未能举出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经济收入状况,其要求的护理费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的劳务报酬标准,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照本地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00元/天计算;交通费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关福太医疗费6,046.19元、医药费1,18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误工费12,000.00元、护理费4,500.00元、交通费57.00元、鉴定费3,510.00元,合计32,198.59元的80%,即25,758.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关福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97元,减半收取221.99元,由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