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姗姗,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吴兵,男,土家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姗姗、吴兵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中止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忠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