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岳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通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国际车城D座1229室。
法人代表人:陆燕。
审理经过
王桂、岳海洋与南通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桂、岳海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桂、岳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