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吴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2.16元,减半收取计4911.08元,由原告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