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650410****。 被执行人:何义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211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建明申请何义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义恩名下有晋B5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何义恩名下所有的晋B5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扣押在阳高县人民法院院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存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