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650410****。 被执行人:何义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211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建明申请何义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义恩名下有晋B5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何义恩名下所有的晋B5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扣押在阳高县人民法院院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存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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