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滇景名筑小区A1地块9#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6116X7。
法定代表人:周琳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渝,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如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