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泽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亭,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邹军,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