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安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安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刑初13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安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安蔚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1月19日、4月2日、6月23日、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蔚在中国银行等13家银行开有账户29个。本案已依法冻结上述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过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蔚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部。本院已委托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查封该车辆车档,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刑初1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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