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英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告:霍军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沙湾市大泉乡杨家庄村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季英锋与被告霍军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季英锋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季英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英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季英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