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飞,董事长。

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7UUP75J。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梅,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献丰。

住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嘉睦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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