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住所:揭阳产业园磐东街道杨梅玉都实验小学西侧5楼。

负责人:黄煜丹。

被执行人:黄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侯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洪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与黄宏波、侯德明、洪乔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巫妙庄于2020年6月24日对执行侯德明名下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居委西一街221号里×幢××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巫妙庄请求,解除对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街道城西××里××号房屋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事实与理由:一、异议人巫妙庄与被执行人侯德明系夫妻关系,执行标的物位系异议人巫妙庄与被执行人侯德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与被执行人侯德明等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异议人巫妙庄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巫妙庄无关。法院查封整套房产价值,没有保留异议人的份额,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二、执行标的物位系异议人巫妙庄与被执行人侯德明及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属于唯一房产,如果执行该房屋,异议人无其他住所,将露宿街头。为此,异议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等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没有提出意见。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黄宏波、侯德明、洪乔龙均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巫妙庄与被执行人侯德明于198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市生态环境局产业××与被执行人侯德明等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中,作出(2020)粤5203执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侯德明名下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街道城西××里××号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2000年6月15日;房屋权属来源:购买;面积:155.59㎡。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属个人财产和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涉案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街道城西××里××房屋××被××人××在其与异议人巫妙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是异议人巫妙庄与被执行人侯德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们二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院查封上述涉案房屋依法有据。另外,异议人巫妙庄未提出与侯德明的析产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侯德明仅有上述共同财产,即使异议人与侯德明仅有上述房产,但在处置该房屋时依法返还巫妙庄享有份额的对应款项,也能够解决异议人今后的居住问题。所以异议人巫妙庄提出的阻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异议人巫妙庄提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巫妙庄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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