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贤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553,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揭西县×××××××××××××之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贤杰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贤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侯贤杰窜到揭西县××××××××××被害人徐某1出租屋前,将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揭西县××××××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贤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发还遮阳伞、挡风膜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办案说明,其他书证材料,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被告人侯贤杰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贤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侯贤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属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侯贤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贤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侯贤杰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退赔给被害人徐某1。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