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道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
负责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龙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道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道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道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上诉人李道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