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美上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52号06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65677967P。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诚,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杨必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美上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伟、杨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四川美上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美上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美上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