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安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闽0426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郑安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闽04刑终2号刑事裁定,准许郑安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5月10日以罪犯郑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郑安楠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安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郑安楠减刑建议提出明检三部减意(2021)Z442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郑安楠因犯抢劫罪且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罪犯郑安楠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安楠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累积考核分2705.5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获得表扬4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元15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安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郑安楠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安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昂 审判员 邓淑萍 审判员 郑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