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建生,现住汾**县**大街。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花,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住汾**县府**社区居委会委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建生与张建花、王青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建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薛建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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