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引章,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国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彭国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州市陵阳镇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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