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11057010E。

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学伦,系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监察大队副队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宦吉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林区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神水行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林区水利局认为被执行人宦吉方未经许可,擅自在神农架林区古水河流域白莲村4组(皂角树)河道采砂取石,已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林区水利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宦吉方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宦吉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罚款。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本(共30页)。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宦吉方请宦某用挖掘机,于2020年9月1日在神农架林区古水河流域白莲村4组(皂角树)河道采砂取石,已影响到河道行洪和公路安全,林区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宦吉方未经许可,擅自实施采砂行为,对汛期安全造成影响,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林区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神水行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宦吉方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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