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6号。 负责人:胡广龙,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德旭,男,1965年4月1日,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赵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鞍山支行”)与被告李德旭、赵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