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6号。 负责人:胡广龙,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德旭,男,1965年4月1日,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赵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鞍山支行”)与被告李德旭、赵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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