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燕泉商业广场5栋6幢6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武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阳芳 书 记 员 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