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牛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