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孙某某,现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芦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901号B座2207、2208、2209。
审理经过
原告时某与被告孙某某、被告芦某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立案的(2021)辽0403民初1479号案件与本案法律关系相同且被告一致,两个案件基于同种事实,故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1479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宝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