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宝柱,男,****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刘波,女,****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柱与被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适宜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询,未查到其他适宜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7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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