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系原告马某1父亲。 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1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1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尚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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