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申请人:汪其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罗强与被申请人汪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罗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汪其全名下价值500000元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或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汪其全工程款50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财产查控。申请人张罗强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益阳市大通湖区的房屋(房屋国土证号:益房权证大区XX号)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汪其全为投资房地产开发,向申请人张罗强借款800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核算,被申请人汪其全仍欠申请人张罗强借款及利息共500000元。申请人张罗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汪其全名下财付通、支付宝及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汪其全名下车辆,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
三、查封担保人张罗强名下坐落于益阳市大通湖区的房屋(房屋国土证号:益房权证大区XX号),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申请人张罗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