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渝 都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65535719N,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3号小区47栋22-D1号。
法定代表人:姚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峰,男,****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北屯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方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66845613P,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1栋22层B003-1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夏军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燕,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地丽胡马尔﹒阿地力,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渝都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峰、新疆方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于2021年4月9日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系该股权价值是依据新疆方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还是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问题涉及资产财务审计鉴定,属于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出认定。一审法院对该问题未认真审查,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渝都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 875.53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文瑜
审 判 员 刘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