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岩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岩海与被执行人刘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己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二拍以180063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