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鑫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峪东街17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红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晋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东庄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翠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微,男,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鑫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鑫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山西鑫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