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博爱制衣厂,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婴泊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5619506557。 投资人:楚皂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辉,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行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博爱制衣厂与被告薛行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博爱制衣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博爱制衣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胜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