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西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楼之间1-2层商铺。

负责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昌、程莉莉,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蔡西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西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西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4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车辆在2021年2月2日9时由蔡尚飞驾驶行驶到311公路太康县清集乡扶乐城村头与道路北侧的一交通标志线杆相撞造成了豫P×××××号小型轿车和交通标志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车辆损失合计42500元,现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待核实事故事实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原告诉请的车损诉求过高,于实际事实不符,公司申请重新评估。原告主张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日9时许,蔡尚飞驾驶原告蔡西京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沿31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311公路太康县清集乡扶乐城村头时与道路北侧的一交通标志线杆相撞,造成豫P×××××小型轿车和交通标志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第41162742021020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蔡尚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豫P×××××号车辆损失经河南宏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40500元,评估鉴定费2000元。涉案车辆系原告蔡西京所有。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1月24日0时至2022年1月2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蔡尚飞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商业机动车损失险。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被告辩称车损诉求过高,申请重新评估,因该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车辆损失费40500元;2、鉴定费2000元。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以上费用4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西京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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