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明媛,新艺机械厂精铸分厂职工。

被执行人严正江。新艺机械厂精铸分厂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明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严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严正江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正江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8087.5元(其中含案件款8000元、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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