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洁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梅,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泉州市新协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港石化工业园区C区6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胜,该公司职工。
被告:程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程月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德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新协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程永胜、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