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彦雷,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李佳航,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刚(李佳航父亲),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查:2021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书,被告李佳航将其所有的辽C×××××大众牌出租车卖给原告程彦雷。车辆价格90000元,原告将车款全额给付被告,被告答应协议签订三日内将车辆及手续交付原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法院。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将车辆交付原告。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程彦雷与被告李佳航2021年8月4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李佳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辽C×××××大众牌出租车7日内交付给原告程彦雷,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告程彦雷独自承担;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李佳航负担(已给付完毕)。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