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南路10号,注册号341181000004243(1-1).
法定代表人:马昌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3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36万元,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