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雅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单伟宸,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雅莉与被告单伟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雅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伟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雅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原告方借款236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6日,被告单伟宸借用原告张雅莉的手机APP及银行信用卡,共计借款236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单伟宸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现被告由于资金问题作出12期分期还款的承诺,每月4日还款,每期还款1015.9元,但未按时还款,导致原告方信用卡逾期,影响原告方个人征信及生活影响,现要求被告方还清原告方所有借款及逾期费用。综上,被告方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单伟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便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雅莉向被告单伟宸借款共计23600元。其中在2021年1月7日转给单伟宸6000元,2021年2月6日转给单伟宸3000元,2021年2月7日分别转给单伟宸5700元、7900元。被告单伟宸向张雅莉出具书面凭证,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0.25%计算利息,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还款金额以APP还款为准,还完为止。双方同时约定,如有逾期,则就逾期部分的本金、利息、合计金额从逾期之日其按照月利率0.25%计算利息,出借人有权据此借条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庭审中,原告张雅莉自认被告单伟宸已于2021年4月1日晚向其偿还本金23600元,并提供了相应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雅莉与被告单伟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因被告单伟宸已向原告张雅莉偿还本金23600元,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现被告单伟宸虽已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23600元,但其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故对原告张雅莉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单伟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雅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单伟宸负担(原告张雅莉已先行垫付,被告单伟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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