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壹动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火焰开发区4片01号都城康欣园3栋13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柱。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云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豪布斯卡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双亮。
被执行人:马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4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沙壹动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03执恢85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