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90971997J。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盛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3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庆 审判员 张国平 审判员 刘永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