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
被执行人: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真。
被执行人: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飞。
被执行人:谢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置业有限公司、谢飞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