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金某,女,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祝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祝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金某、祝某1、祝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运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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