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六乡高景先加油站业主,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住。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顾某某、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中,刘某某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0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05日,向顾某某、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顾某某、代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0日对顾某某、代某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顾某某名下06×××2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因顾某某、代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5044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