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昌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毛明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1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明启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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