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XXX。 法定代表人:秦恩学。
审理经过
胡壮与北京恒泰嘉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0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壮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嘉合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共计43,000.00 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43,00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会颖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