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光明西路洪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WBKXL6F(1-1)。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池。
被告:蒋皓,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蒋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湘发百货食品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