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振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73443。 法定代表人:徐长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甲青,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住新蔡县。 被告:任玉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告陈甲青、任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1900元合计51900元(止2021年6月10日利息共计19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公告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贯彻新蔡县金融扶贫有关要求及鼓励生产,根据扶贫农户小额贷款有关要求,借款人陈甲青2020年03月20日以种小麦名义向农行申请小额农户贷款伍万元。原告及其工作人员向被告询问了有关事项并告知了相关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明及文书,2020年03月27日,借款人与农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10201200048016),该贷款合同额度期限1年,单笔最长期限一年,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及期限、利率等签约各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03月30日,农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伍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至今未按约偿还借款,目前,借款人尚欠本金5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经向借款人多次催要,其仍未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维护国家资金安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已将所欠款项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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