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