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1-23层8-14号房。
主要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审被告: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经济开发区东升工业园区(石首市健源商砼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志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秀胜、张丁及原审被告石首市启源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杨秀胜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